夭壽喔!我要告醫院延遲診斷!
作者:吳聰賢
90歲,高齡老嫗,近來,咳嗽有痰,食慾稍差,呼吸急促,呼吸困難,今(105)年4月初,大醫院就醫。X光顯示異常,但無空洞,醫師懷疑肺結核,姑且先接受痰液檢查,再考慮是否通報。
4月10日,痰液採檢,結核菌塗片檢查,報告陰性;6月3日,約兩個月後,培養檢查報告是陽性,鑑定報告也證實是結核分支桿菌。糟糕,不知哪個環節出差錯,醫院延遲診斷,當然也延遲向衛生單位通報,直到8月19日,經衛生單位提醒後,醫院才趕快通報。但遲了,超過7天,我要開罰,我要下鍘刀嗎?
何環節出差錯?一般,醫院檢驗部門,當塗片檢查陽性,或培養和鑑定均為陽性,會在第一時間,用簡訊或電話,通知臨床醫師和感控護理師,然後由感控護理師,進入傳染病通報系統,上網通報。到底檢驗部門或感控部門出錯?非羅生門,攤在陽光下,容易清查。延遲通報,雖非醫師之責,但醫師不能以此推諉,就像醫院不能推責給醫師般,醫師和醫院不能推卸責任,都要概括承受,接受罰則。
疾管署建置的傳染病通報系統,關於結核病個案管理部分,最近新增了某項功能。「結核病每日疫情綜覽」,此新增功能,具有警示作用,「符合結核病通報要件,尚待院所評估通報之警示清單」,衛生單位可以隨時上網,瀏覽此清單,馬上清查醫院是否有延遲通報情形。這是公共衛生的進步,避免個案無人介入管理,在社區趴趴走,造成疫情擴散。
此老嫗,醫院通報後,儘快通知個案就診,拖了3、4天,直到8月23日,才開始用藥,等於延遲了兩個月又20天,個案才接受抗結核病藥物治療。結核病是法定傳染病,會感染他人,若家屬知情或挑剔,會控告醫師延遲診斷!如果家屬接受接觸者篩檢,發現感染結核病,晴天霹靂,難以接受,保證家屬告定了,「幹!夭壽喔!如果母親早些診斷,早些服藥,我們當兒子的,也不會被感染了。」醫師難辯駁,醫院難自圓其說,可能賠定了,拿錢解決,否則醫審會見或法院見。
結核病延遲診斷,可能發生醫療糾紛,醫師和醫院要挨告;至於結核病延遲通報,醫師和醫院都要挨罰。依據「傳染病防治法」第39條:「醫師診治病人,或醫師、法醫師檢驗、解剖屍體,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,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,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。前項病例之報告,第一類、第二類傳染病,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;第三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,必要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;第四類、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,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為之...。」結核病屬第三類傳染病,須於一週內通報。
醫師延遲通報,依據「傳染病防治法」第64條,我權力可大,可以裁處醫師9萬以上45萬以下罰鍰。不僅如此,針對醫院,依據第65條,我可以裁處醫院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。所以,此老嫗延遲通報案,總共,我至少可裁罰39萬元,替縣庫入帳39萬元,貼補縣府龐大債額之利息。不過,我會真的下虎頭鍘嗎?茲事體大,不會!不敢!也不近情理!但要給醫師有所警惕,必然行文醫院,要求7日內說明函復。當然,結局必然是輕輕帶過,風平浪靜,相安兩無事。相忍、體恤、和諧,才能創造公衛端、醫院端和病人間的三贏局面。不是嗎?
各位看倌,如果您眼尖,夠仔細,您會發現疑慮,提出問題:「第39條規定,疑似傳染病,不是就要通報了嗎?」對喔!老嫗今年4月初就醫,X光顯示異常,懷疑結核病,所以驗痰,不就應該要通報結核病了嗎?此問題,也是茲事體大,另闢篇幅,再詳細探討和說明。當法律相關規定,與現實有段距離,甚至脫節或窒礙難行時,主事者依法行事外,亦不得不有所變通。
本案例,臨床醫師必看,主要在給醫師們機會教育,延遲診斷會挨告,延遲通報會挨罰,讓醫師們知道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,免得誤觸法律,難以脫身,以致身心俱疲。「幹!吵死了!煩死了!衛生單位管太多了,有完沒完?」各位醫師們,不要罵髒話,罵誰也都沒用,再多的幹詰,改不了事實,改不了現況,相忍為國吧。
各位醫師,不要太自信,不該太自負,沒有公衛端介入,結核病患會乖乖聽您的話,服完6-9個月的長期用藥,是多少百分比嗎?20%?30%?40%?您自己去搜尋吧?別夢想!絕不可能60%、70%或80%。不要輕忽,沒有規則服藥的後果,是多重抗藥性菌株、超級抗藥性菌株,等著來反撲。2035年,想終結結核病,是笑話,是天方夜譚!105年8月25日完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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